乌兰察布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接收档案质量,完善档案资源体系,有效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服务现代化乌兰察布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乌兰察布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列入本馆接收范围的市直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单位)档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数字档案资源,包括本单位信息系统需要归档的各门类电子文件、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及其他数字资料等。电子档案元数据包括各门类电子档案的电子目录和系统自动捕获的电子档案元数据。
第四条 档案接收工作是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落实新时代国家记忆工程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建立内容丰富、载体多样、结构合理、安全规范的档案资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条 档案接收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落实档案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接收与移交过程中档案实体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接收范围
第六条 市档案馆根据确定的接收范围建立进馆序列。
第七条 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包括:
(一)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七)市各民主党派机关;
(八)市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
(九)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
(十)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十一)其他列入接收范围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接收内容
第八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机关单位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反映机关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的档案;
(三)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参考资料;
(四)反映机关单位情况,与档案内容密切相关的资料,包括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文件(史料)汇编、史志、年鉴、报刊、专业书籍等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移交单位历史的资料;
(五)全宗指南(或全宗介绍)等检索工具,包括纸质目录、电子目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接收的档案。
第九条 科技档案、专业档案按照成套性原则接收,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有关规定接收。
第十条 机关单位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重要事件形成的各门类、载体档案具体接收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撤销或合并的,档案接收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接收时限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档案,可以随时移交。
第十四条 对关系民生、社会各方面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市档案馆同意,可提前移交。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时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各门类档案的接收时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经市档案馆同意,可提前或延迟移交。
第五章 接收要求
第十七条 市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应当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鉴定准确及时,载体完好耐久,能够满足长期保存需求,便于查阅利用。
第十八条 文书档案质量要求。案卷整理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执行;归档文件整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执行;档案的装订与档案装具分别按照《纸质归档文件装订规范》(DA/T69)、《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DA/T24)执行。案卷级档案、文件级档案质量标准见附件(附件1、2)。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质量要求。科技档案整理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执行,卷内文件宜整卷装订;科技类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整理。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质量要求。会计档案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执行。
第二十一条 照片档案质量要求。数码照片档案整理按照《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执行,同一全宗内的数码照片档案按照“保管期限一年度一照片组”分类,同一照片组内的数码照片档案按照形成时间排列。
第二十二条 录音录像档案质量要求。录音录像档案整理按照《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执行,应与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分别编目,分别存放,在档案目录上注明互见号,保持相互联系,便于查找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专业档案质量要求。专业档案整理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印章档案质量要求。印章档案整理按照《印章档案整理规则》(DA/T40)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子档案质量要求。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同时接收相应的电子目录数据、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具体按照《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接收规范》(DB15/T2459)执行。涉密档案可以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数字化;绝密级档案不进行数字化;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涉密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二十六条 检索工具质量要求:
(一)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以全宗为单位,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当分别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
(二)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的著录项应当填写齐全,著录项与档案实体应当保持一致;
(三)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应当装订成册,有封面说明、背签和备考表;
(四)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各一式三套,两套随档案移交,一套自存,相应的机读目录一并移交;
(五)有专题目录的,一并移交。
第二十七条 全宗卷、编研材料和重要资料质量要求。机关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全宗卷、编研材料和重要资料。全宗卷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执行,全宗指南按照《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执行。
第六章 涉密档案移交与档案开放审核
第二十八条 涉密档案的移交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履行解密手续,由移交单位作出提前解密、到期自行解密或延长解密期限的决定,出具文字说明及涉密档案明细情况,加盖机关单位印章;已经解密的档案应当加盖解密章(附件3)。
未解密的涉密档案应当编制文件目录,机关单位形成的涉密档案(已解密可公开的除外)和非本机关单位形成的涉密档案分别编制目录。涉密档案应当在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中标注涉密等级、解密和开放审核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移交档案应当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开放审核,移交时附具档案开放审核意见,并放入全宗卷;审核意见中应当明确涉密档案解密后可否开放等内容。
第七章 接收流程
第三十条 档案接收流程包括:
(一)制定接收计划。市档案馆按照确定的档案接收范围,编制年度接收计划,印发各单位;
(二)接收前自检。列入接收计划的单位,应当对准备移交档案进行自检,确保移交档案质量,并向市档案馆提出移交档案书面报告;
(三)接收前验收。市档案馆成立档案验收小组,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待移交传统载体档案进行验收。信息技术科对电子档案及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进行验收。验收审核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合格率达95%以上通过验收;
填写“乌兰察布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质量验收表”(附件4),提出档案接收意见或建议。对符合接收要求的,确定档案接收时间;对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待移交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再行确定接收时间;
(四)校验传统载体数字化副本。各单位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自行校验后,以规定格式拷贝到符合归档要求的存储介质,交市档案馆校验。校验合格后,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刻录到符合归档要求的存储介质,安全送到市档案馆。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确定校验时间及移交事宜;
(五)办理电子档案及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交接手续。市档案馆将电子档案及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数据导入市档案馆数据库并成功挂接后,出具《市档案馆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接收登记表》(附件5)一式四份,市档案馆保存三份,移交单位保存一份;
(六)传统载体档案装箱。电子档案及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办理交接手续后,相关单位应当逐卷清点移交档案,逐本清点移交目录及其他资料,确保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齐全完整,并与档案一一对应。清点完毕后将移交档案装箱,箱体粘贴箱号及封条,妥善封存;
(七)传统载体档案消杀。待接收进馆的档案,由市档案馆相关处室进行消杀,同时做好进馆档案资料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八)传统载体档案接收清点。档案消杀后,相关单位与市档案馆工作人员拆箱,共同对照移交清单,逐卷(件)清点移交档案,逐本清点移交目录及其他资料,确保档案实体与检索工具齐全完整,相互对应,准确无误;
(九)办理传统载体档案交接手续。清点无误后,市档案馆与相关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写《乌兰察布市档案馆传统载体档案交接文据》(附件6)一式四份,市档案馆保存三份,移交单位保存一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对上述档案接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自治区档案馆案卷级文书档案质量标准
2.自治区档案馆文件级文书档案质量标准
3.涉密档案解密章样式
4.乌兰察布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质量验收表
5.乌兰察布市档案馆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接收登记表
6.乌兰察布市档案馆传统载体档案交接文据
附件1.自治区档案馆案卷级文书档案质量标准.pdf
附件2.自治区档案馆文件级文书档案质量标准.pdf
附件3.涉密档案解密章样式.pdf
附件4.乌兰察布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质量验收表.pdf
附件5.乌兰察布市档案馆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接收登记表.pdf
附件6.乌兰察布市档案馆传统载体档案交接文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