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兰察布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通知》,结合乌兰察布市档案馆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接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档案
(一)乌兰察布市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政协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乌兰察布市各民主党派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团体的档案,同时根据需要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二)乌兰察布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二、按规定收集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具有长久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
(一)乌兰察布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形成的涉及民生的档案;
(三)乌兰察布市组织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历史档案、抗日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团体形成的档案,以及著名人物档案;
(四)撤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破产转制企业档案;
(五)经协商同意,可以收集或代存有关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接收档案的门类和载体
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包括底片、照片和数码相片等)、音像档案(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纪念品、奖章奖牌、印章、公务活动礼品、书画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移交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年鉴志书、文件汇编、专刊、科技文献、产品目录、成果汇编和各类检索工具等,以及管理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对尚未达到移交年限,但由于保管条件差可能导致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经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或者代为保管;专业性较强的档案,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时间。
(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移交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移交部门单位应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与市档案馆办理交接手续。
附件:乌兰察布市档案馆接收单位名单
乌兰察布市档案局 乌兰察布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