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不接收档案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了解拒收原因并沟通解决:首先,应当与档案接收单位沟通,了解其具体拒收档案的原因。可能是档案材料不齐全、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者是单位内部规定等原因。在了解原因后,可以针对性地补充完善档案材料,或者与单位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寻求原单位或学校的帮助:如果档案是由原单位或学校转递的,可以联系他们寻求帮助。原单位或学校可能更了解档案的具体情况,并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协助解决接收问题。
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档案服务机构或律师。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例如评估档案的合规性、提供档案整理和完善的建议,或者协助与档案接收单位进行协商。
依法维权:如果档案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档案,且沟通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因此,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档案权益。
将档案转移到其他机构:可以将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或户籍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确定处理方式:
将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或人社局。这些机构具备档案托管权限,可以安全的保管个人档案。
如果新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档案,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要求新单位接收。
(1)去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或人才市场或人社局申请开具调档函。带着调档函到原单位提交调档申请,原单位收到调档函后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2)原单位通过机要形式将档案转递到人才中心后,去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注意事项:
(1)在处理档案问题时,需要注意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档案严禁个人保管,若已在自己手中,需要找到原单位或者毕业学校办理档案激活手续后再进行转递。
(2)如果遇到档案问题无法解决,可以寻求专业第三方档案机构的协助。
档案的放置规定
对人事档案管理要求是非常严格,对档案保管机构也是有明文规定,其中民企、私企、外资企业等都是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所以档案是不能调到这样的单位进行管理,这样的单位调档,人才中心是不给调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第一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者他人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条文对人事档案管理也有明确规定。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是不能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