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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个人档案查询须知_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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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界面

一、国内高校毕业后如何查找档案?

答:如高校毕业后未及时就业,可直接联系毕业院校档案管理部门或者生源地(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查找。高校毕业后及时就业的,就职于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如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可向该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咨询;就职的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档案可能存放在户籍地或工作单位开户托管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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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中毕业出国(境)留学人员如何查找档案?

答:如出国留学前未转接档案,档案一般会保留在高中。回国后可联系学校领取学籍档案(材料需由学校密封盖章,个人不得拆封),将国内高中学籍档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工作经历材料、党团材料收集整理。未就业的,可将上述材料送往户口所在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托管。已就业的,如果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档案由该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保管;民营企业聘用人员,根据用人单位人事档案开户托管情况,到相对应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托管。

三、曾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离职后如何查找档案?

答: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如离职后没有到原单位申请调出档案,档案可能还在原单位继续保管。如原单位已撤销合并,档案可能会被统一移交到主管单位或承接职能的单位。

四、如以上机构均未查找到档案,但有过失业金领取记录,如何查找档案?

答:还可以到市、区级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等机构查找。

五、查不到档案的原因有哪些?

(一)如果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或存在曾用名、别名等情形,可能会出现查不到档案的情况。

(二)毕业后或工作变动时,本人没有及时申请转递档案或未确认档案新的保管单位,会导致档案存放地不明。

(三)如果未曾接受过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工作单位也从未代为建立人事档案,则可能会存在无人事档案的情况。

六、如何线上查询档案?

(http://zwfw.mohrss.gov.cn/)并注册,在“就业创业”板块“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专栏的“档案存档情况查看”进行查询。目前,该平台支持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已上传的流动人员在线查询档案。

办理档案手续不用“跑空趟”,查询人事档案不用“多地跑”,现在,不管您在我市哪个县(市、区)就业,无需按户籍划分,只需通过丽水人才网、丽水人才招聘网及丽水人才微信等平台,在丽水市人事档案查询系统输入个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号就可轻松查询个人人事档案信息。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大学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大学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分担,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4)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补贴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依托“12345”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信访局。